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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臺灣府道憲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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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臺灣府道憲楊示〉:

特調臺灣府諸羅縣[1]正堂、[2]加五級、紀錄五次冷,[3]為嚴禁奸蠹差藉命需索、[4]噬累無辜之惡習,以安莊民,以杜擾累事。照得[5]人命重情,無過謀故、閗殺,[6]然亦只須吊到鄉保、[7]僯佑、[8]証見數人,訊明釁由,便可定案解勘。至若因病路斃,以及服毒、自縊、投水畢命,此皆游手[9]失業,或因逃亡無依,或貧迫短見。彼既生失其正,因而死喪非命,孽由自作,於人何尤?無如奸惡差保於此等人命,覓利居貨[10],詐偽百出;每於未報官前,將屍移置田頭、屋角,妄指業主僯佑多名,百般需索。飽其索,則暗為銷除;拂其慾,則明示開報。愚民畏累從索,在小康之戶,猶得糶[11]粟賣畜,以應需索;家本貧乏,則割肉療饑,其若慘情何,狀有不堪言!甚至此處圖詐已完,又暗令無賴將屍移抬別處,日久屍變肉腐,臭氣難聞!若之何?故習依然,抑且擇殷而噬,[12]以住遠隔,開作近鄰。更或埋後,串謀棍徒,[13]冒認屍親,指傷告究,任意羅織。[14]差保藉票喚為藏金之穴,里民視告名為剝膚之痛:索酒食,講差禮,敲椅打棹,拳腳交加、擲盃虎狼;威嚇小民,魂散膽落,不惜挖肉做瘡,[15]饜其誅求;否即擅拘私押,異常蹧踏。以自盡之人命,禍無辜之生靈,此等流弊,言之殊堪髮指!合亟[16]示禁。為此,示仰該保各莊民知悉:[17]嗣後凡有前項身屍,該附近庄民不必驚懼,告知莊耆,轉報甲頭[18]查驗該屍有無傷痕,具結[19]報縣。無事經投保差,本縣訊明甲頭,如可免驗,即批示收埋,以杜差擾需索諸弊;如該屍另有傷痕,須緝兇究比,[20]亦即據實報明。該鄉保如敢開報業主、地僯多人,即屬有意圖詐,除於呈內將名刪除外,先究鄉保開報不實之罪;其有玩保、地棍串謀縣差,於未報官前藉屍圖索,許該庄民即將該保差等指名赴縣稟究,以憑盡法痛懲。如此,則保差惡棍有巧莫施,借屍圖詐之惡習可以立除;而附近庄民,皆得各安本業,不遭無辜之累矣。仍飭[21]該保庄民,照抄此示,勒石永禁,以垂久遠,為宜凜遵,毋違!特示。乾隆肆拾柒年肆(1782)月拾捌日給。

 

[1] 包含現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北部、南投縣西南部。

[2] 清代時期的府縣長官。

[3] 清代官員的獎勵方法之一。通常用於考核優良或素有功績的官員,如果「紀錄四次」,即為「加一級」;加級與紀錄可以抵銷降級,罰俸的處分。冷震金,台灣府諸羅縣知縣。

[4] 藉著死於非命之人的屍體勒索。需、索皆求取之義。

[5] 查察而得,舊時常用於下行公文和佈告中。

[6] 按臺灣記憶碑文圖片顯示,與台灣南部碑文集成,缺字應為「閗」。

[7] 鄉保:鄉約、地保的並稱。泛指鄉中小吏。

[8] 僯佑,清代文獻多作「鄰佑」,左鄰右舍之意。

[9] 不做正事,四處遊蕩的人。

[10] 為尋求利益,積聚貨物販賣。居:存積、儲存。這裡引申作藉屍訛詐,奇貨可居的心態。

[11] 糶:ㄊ一ㄠˋ出售穀物。

[12] 以富豪為對象,進行敲詐勒索。

[13] 流氓、無賴漢

[14] 網羅罪狀,陷害無辜。

[15] 比喻用有害的方法濟急,而不顧後果。

[16] 合亟:理應盡快。

[17] 保,即「堡」,為行政區之單位。

[18] 古代戶口編制以十戶為一甲,每十戶的首領稱為「甲長」,管領夫役的頭目。

[19] 具結:表示保證或負責的文件字據。

[20] 追究共犯。

[21] 飭:告誡。

 

碑文翻譯:

特別調派台灣府諸羅縣長官、加五級、紀錄五次的冷震金,為嚴禁行為腐敗的鄉保、官差藉著人命勒索,侵害及牽連無辜的不良惡行,以安撫村莊居民,杜絕擾害之事。經查,與人命有關的重要案情,無非是陰謀算計、鬪敺殺人等,然而也僅需提調鄉保、左鄰右舍、證人等,詢問清楚發生紛爭的理由,便可以定案結束勘查工作。至於因為生病倒斃路旁、服毒、自殺、跳河自殺的人,皆是無所事事、沒有工作,或者是因逃亡沒有任何依靠,或者是迫於貧窮而自尋短見。

那些人生前既然已失去正道,而死於非命,其罪過都由自己招致而來,有什麼能怪罪別人的呢?無奈這類惡劣的鄉保,官差,為謀求利益,把死於非命的人的屍體視為奇貨可居,藉以行使各種勒索敲詐及弄虛作假的伎倆。每當有棄屍還沒報官之前,便將屍體移置至田邊、房屋的角落,胡亂指控業主或鄰居與命案有關,想盡辦法勒索。如果滿足他們的勒索,這些鄉保、官差就暗中撤銷指控;如果違逆他們的貪慾的話,他們就揚言要開列罪名呈報。愚昧的人民害怕牽累因而順從他們的勒索,家境稍好的人民尚可出售穀物、販賣牲畜,用來應付他們的索求。若是貧窮匱乏的家庭為了滿足他們,簡直像是要割自己的肉來充飢,如此悽慘的狀況,沒法用言語描述。這些鄉保,官差甚至在一個地方敲詐完以後,又暗中命令流氓、惡棍將屍體移到別的地方繼續敲詐。時間一久,屍體腐爛,其氣味非常難聞。該怎麼辦?這種惡習依舊,甚至挑選富戶作為勒索對象,把遠方的棄屍,登記成富戶的鄰居。甚至在屍體埋葬後,串聯地方惡棍、匪徒,假稱是該屍身的親人,指控傷害威脅要告官追究,隨意虛構罪狀。鄉保,官差把拘提傳喚關係人到案的傳票視同藏金庫,鄉民面對被告官的罪名則有如皮膚被剝削一樣的痛:官差藉此索取酒食,要求辦差的紅包,又以敲壞傢俱、拳腳相踢的手段威脅百姓,如同不受控的虎狼一樣;威脅恐嚇弱勢的人民,嚇到人民魂魄散落,簡直就像要挖掉自己好的肉來補瘡傷,以滿足鄉保、官差的勒索。否則這些惡劣的官差、鄉保就擅自拘留收押,極度糟蹋百姓。用自殺之人的性命,加害無辜的人民,這種弊端,提起就讓人非常生氣憤慨!理應趕快禁止。

為此,公告該堡各個村莊人民都知曉:凡有前面所提及的屍體出現,附近的居民不必擔驚害怕,應告知村莊的老人,讓他們轉報保甲長查驗屍體有無傷痕,擔保證詞上報縣府查明無可疑後通報保差在地縣府詢問清楚保甲長,如果可以不必勘驗的話,就批准公文並指示埋葬,以杜絕保差打擾勒索人民等弊端如果這個屍體有另外的傷痕,則必須搜捕兇手、追究有無同黨,亦要根據事實上報。這個地方的保甲如果膽敢在案件公文中開列呈報業主、鄰居等多人,即代表他有敲詐的意圖,除了在該案件公文上將被告人們的罪名刪除之外,先追究該鄉保開列呈報不實之罪的罪名若有態度輕忽的保甲、地方無賴串通地方縣差,在還沒有上報官府前,藉著屍體企圖敲詐勒索,容許莊民立即行文到縣府來指明該差保等人姓名以便追究,以資依法嚴厲加以懲罰。如此一來,則保差及地方無賴即使有小聰明也無計可施,藉屍體敲詐的陋習可以立刻屏除;而附近的居民,都得以各自安居樂業,不會遭受無辜的牽連。仍然告誡該保居民,將本篇告示抄錄下來,竪立碑石永遠禁止類似的事發生,流傳後世,應該嚴格遵守,不要違背!特別宣布。乾隆四十七(1782)年四月四十八號准許。

 

參考資料:

1. 〔國家圖書館臺灣記憶〕:https://tm.ncl.edu.tw/article?u=014_002_0000052082&lang=chn

2.〔教育部國語辭典〕:https://dict.revised.moe.edu.tw/search.jsp?la=0&powerMode=0

3. 劉澤民主編,《契文解字》。(玉山社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出版)

 

 

註釋|翻譯:梁德智、王右鈞、彭湘暄、姜以柔、林麗晴、陳宥螢

審閱|修訂:楊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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