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香燈石碑記〉:
蓋聞莫為之前,雖美而弗彰;既為之後,雖盛而弗傳。[1]緣我梅坑[2]玄天上帝,由來久矣。稽昔自乾隆年間,先輩之人於元宵夜設立「柑燈」[3],生放微利,粒積香燈銀項不少。 始則李紹辦理,次則邱勤接之,再則莊尚繼之,後則莊源仍之,俱侵漁[4]噬嗑[5]。迨至嘉慶晚年,有本街職員[6]劉深池出首,鼎力鳩集。於道光五年(1825)十二月買過吳天生等水田一甲五分,址在尾庄洋橫山仔[7]前,配圳水灌溉,東至劉家田橫圳,西至劉家田併大路,南至劉家田路,北至吳家田;契價銀弍百玖拾員,親立杜賣契[8]一紙,帶上手契二紙[9],共三紙[10];為中人[11]吳芽,知見[12]母親黃氏。 又於道光廿一年(1841)正月買過吳帝傳等水田一甲五分併園一所,址在尾庄洋橫山仔腳,配圳水灌溉,以前段毗連,東至詹、劉二家田,西至埔仔水溝,南至上帝公田,[13]北至山腳;契價銀弍百捌拾員,立賣杜契一紙,帶上手契四紙[14]、圳路字一紙,[15]共六紙;為中人吳興宗,代書人王步雲,公見人葉主何。 此兩宗田業,各有立契為憑。其遞年所收租稅,除元宵祭費外,所存之項,留為公銀[16];倘有應用之際,當邀眾議妥,方得取用,毋許濫開。第[17]恐年久契沒,理應勒石,以垂久遠;俾後賢存閱,頗知來歷之可據也。爰為立記。 大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陽月[18] 日立。
[1] 原典出自韓愈《與于襄陽書》:「莫為之前,雖美而不彰;莫為之後,雖盛而不傳。」然而本通碑文用詞「既為之後」,與原義相去甚遠,且與上下文語義不聯貫。翻譯為求通順,仍循韓愈原文之文義加以語譯。
[2] 即梅山。
[3] 原為點燈供神的燈檯座,通常成對配置,安置於神案的兩端,用以表現光明、富足等意涵的供祭禮燈;此指元宵柑燈會。
[4] 掠奪他人財物,謀人之利,如漁人捕魚一般。
[5] 字面意思是吃東西,引申為飲食違禮而遭受懲罰(侵占財務)。
[6] 擔任廟務行政和執行工作的人員。
[7] 洋,即台語詞平洋,指的是平原。橫山可能指的是現在梅山的太興村。
[8] 通常是在土地產業典借後無法償還時,再行訂立的契約,屬於完全賣斷的性質。
[9] 土地所有權人向前手購買時的土地買賣契約或土地所有權人質佃的契約。
[10] 原資料來源「台灣記憶」網站標示為「氏」,今據碑文圖像判讀後應為「紙」,書信或文件單位詞。
[11] 兩方之間調解、做見證或介紹買賣的人。
[12] 賣地、典當、借貸立契約文書時的見證人。
[13] 可能指的是田租收入作為玄天上帝廟的香油錢收入的田產。
[14] 原資料來源「台灣記憶」網站標示為「西」,今據碑文圖像判讀後應為「四」。
[15] 指使用灌溉圳水的契約。
[16] 公款。
[17] 但;表示推測的語氣。
[18] 十月。
碑文翻譯:
我曾聽說:如果沒有前賢弘揚在先,即使擁有美好的成就也無法彰顯其價值;如果沒有後人傳承,雖有良好的功業,也無法流傳後世。
因為我梅坑玄天上帝的歷史由來悠久,查考乾隆年間的往事,前人在元宵節設立柑燈,收債收取微薄的利息,積累不少香火錢,以作為祭祀公銀。柑燈一開始由李紹辦理,接著則是邱勤接替,然後是莊尚繼續,再來則是由莊源延續此傳統,然而他們皆從中牟利、侵占財務。
直到嘉慶晚年,由本街廟方人員劉深池出面,努力召集眾人的力量。在道光五年(1825)的十二月,購買吳天生等人的水田一甲五分,地址在尾庄洋橫山仔前,並配有圳水灌溉,東邊到劉家田橫圳,西邊到劉家田連接大路,南邊到劉家田路,北邊到吳家田;買契共花費兩百九十元,本人訂立杜賣契一張,附帶上手契二張,契約共三張。中間人吳芽,見證人為母親黃氏。
此外,在道光二十一年(1841)的正月,購買吳帝傳等人的水田一甲五分合併果園一所,地址在尾庄洋橫山仔前,並配有圳水灌溉,透過上面買的那一塊土地相連,田產所涵蓋的範圍,東邊到詹、劉兩家的田地,西邊到埔仔水溝,南邊到上帝公田,北至山腳。買契共花費兩百八十元,訂立杜賣契一張,附有上手契四張與圳路字一張,共六份契約。中間人吳興宗、代書人王步雲、公見人葉主何。
此兩份田產,各有立下的契約為憑證。田產每年所收取的租稅,除去用在元宵祀典,所存餘的款項,應該留做公款;若需要用到此款項時,應當邀請眾人協議,才可取用,不許隨意花費。唯恐契約可能因年代久遠而遺失或損壞,所以應該刻立石碑,以便能永遠傳承下去,提供他日後輩閱讀,以作為了解歷史背景的可靠的依據。因此,特此立下這份記錄。大清道光二十四(1844)年十月 日立此石碑。
資料來源:
註釋|翻譯:陳宥螢
審閱|修訂:楊玉君